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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十三)对小企业贷款实行单独考核和单独管理。金融管理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贯彻落实信贷倾斜政策,将新增贷款规模真正用于小企业,力争使2008年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增量不低于2007年。切实发挥人民银行信贷政策导向评估体制作用,将小企业信贷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评估。银监部门要督促各银行对小企业贷款进行定额定量单独考核。各金融机构要单独设置小企业信贷额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信用良好的小企业,单独列出各级分支机构支持的小企业客户名单,实行单独管理。同时,商业银行要科学考核和处置小企业不良贷款,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十四)完善中小企业担保抵押贷款方式。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中小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凡是法律上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抵押贷款门槛。当前,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实施,建立完善动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拓宽动产担保范围,并积极探索开展应收账款、集体土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缓解中小企业抵押难的矛盾。

  (十五)精简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程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管理制度,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进一步简化审贷程序,精简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快速、及时、有效”的目标。

  (十六)认真落实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落实财政贴息资金,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帮扶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十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建设。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稳妥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导和利用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资源和行业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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