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沙石的审批(注:沙石采矿权拍卖确定业主后实行)
十、区城乡规划建设局(4项)
1、标准化厂房建筑及市政建设项目报建备案
2、标准化厂房施工许可证
3、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4、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区消防大队(2项)
1、丙、丁、戊类工业建筑工程项目防火设计审核
2、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项目防火设计审核
十二、区工商局(6项)
(以下1-6项,除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公共娱乐场所、食品、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未取得法定前置审批文件,但符合主体登记其他条件的实行“先照后证”告知承诺制)
1、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2、一人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4、分公司设立登记
5、非公司企业登记注册
6、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开业
十三、区交警大队(3项)
1、配置停车场及改变用途审批
2、公共停车场审批(配建停车场除外)
3、设置客车车站审批(停靠站除外)
十四、区教育局(1项)
1、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
十五、区粮食局(1项)
1、福建省粮食收购许可证
十六、区外经局(1项)
1、区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注: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
十七、区民政局(1项)
1、社会福利机构(托老院)审批
十八、区矿管办(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