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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建[2008]71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市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和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合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劳动用工进行执法检查。
  第三条 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工资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资质增项、外地企业驻石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对办理登记的劳务分包企业建立《管理手册》,《管理手册》用于记录劳务分包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劳务作业工程项目、企业的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项目负责人信用、企业信用等情况。
  第六条 《管理手册》是劳务企业资质管理的重要措施,记录内容将作为劳务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管理手册》的劳务分包企业信息将通过劳务交易信息平台进行公布,供劳务作业发包人选择。
  第七条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为劳务交易双方提供洽谈场所和咨询服务。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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