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劳务企业任职。
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在同一施工现场的两个以下劳务分包作业的项目管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含)以上不在同一施工现场的劳务分包作业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所承担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组织施工;
(二)负责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每日出工记录、编制月工资报表;
(三)负责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入场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组织职业技能培训;
(四)保证劳务作业人员生产生活条件达到规定标准;
(五)负责建立完整的施工现场管理资料。
第十五条 建立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制度。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不良行为的,将记入信用档案:
(一)两次检查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作业人员的;
(三)承担劳务分包作业项目数量超过规定的;
(四)劳务分包施工现场无管理资料或管理资料残缺的;
(五)所使用的技术工人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劳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劳务人员生产生活条件的;
(八)未按规定编制劳务人员出工记录及月工资报表的;
(九)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
(十)在两家以上劳务企业同时任职的;
(十一)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导致集体上访或使劳务人员采用过激行为讨薪和恶意讨薪的。
第十六条 对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实行累积记分考核。记分周期为12个月。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有第十五条第(一)至(七)项不良行为之一的,扣2分;有第十五条第(八)项不良行为的,扣5分;有第十五条第(九)至(十一)项不良行为的,扣10分。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记录达到10分的,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需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劳务作业组织和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对因拖欠工程款或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建筑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劳务分包工程价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