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经验和做法,总结推广典型,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建设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制定节能服务产业标准,完善节能服务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财税优惠政策,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节能服务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要按照政策给予必要支持。鼓励校企联合办学,面向社会培养节能服务人才;通过政策性项目、商业化运行、风险补偿机制等手段,充分发挥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信用担保、投资平台的作用,积极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三)加强节能服务机构行业规范和自律,提高节能服务产业对外开放水平。省经贸委(节能办)根据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实绩、社会评价和诚信记录等情况,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6号),对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发挥节能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和实施节能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促进节能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建立节能服务信息交流平台,发布行业、市场和技术信息,组织培训与交流。
鼓励国内外知名节能服务机构进入我省节能服务领域,吸引国外知名节能服务公司将其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落户我省,提高合资、合作的质量和层次,带动我省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引导国内商业银行对利用国际资金实施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在贷款政策上给予支持;积极推动我省节能服务机构“走出去”,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抓住节能减排的机遇,加快发展壮大。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引导;各市经贸委(节能办)要研究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方向和重点,指导当地节能服务业发展。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共同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配套措施,确定目标,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