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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淄卫字[2008]273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卫生局医政科。联系电话:0533-2770733 2770758。

  附件1: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2: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一)受理范围:市级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4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99张(含)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市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冠名“淄博”的民营医疗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不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办理程序: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受理,组织专家审查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其中,由市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制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其它医疗机构依据市局批复意见,由所在区县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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