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期限: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筹建单位或筹建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
2、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6、所在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7、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同意设置的正式文件;
8、《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9、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
10、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受理范围:由市卫生局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程序: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市卫生局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8、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情况汇总(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科室、已取得相关证书名称、编号等);
9、医疗机构拟注册或变更注册人员(医师、护士)登记汇总表(包括姓名、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拟注册地点、执业范围或注册年限)及其注册或变更注册申请表;
10、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2、基础医疗设备和与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13、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