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15、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1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校验
(一)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市卫生局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校验手续。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本校验期内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自查报告;
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职称、职务、所在科室、医师执业证书编号、注册地点、执业范围等内容);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6、《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和《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7、校验期内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登记表;
8、医疗机构消毒(中心)供应室合格证明;
9、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年度验收意见;
11、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3、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一)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