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程序: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市卫生局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名称批准文件,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医疗机构变更地址
(一)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同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迁移目的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迁入的正式文件;
5、医疗机构新住址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6、医疗机构新住址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7、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的资质证件复印件;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仅因路、牌、号发生变化,医疗机构不迁移地址或只在本区县迁移地址的,只需提交前三项材料和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一)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