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办理程序:同医疗机构变更名称。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等);
5、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医师、护士)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6、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和购买发票、合格证的复印件;
7、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
8、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9、专项科目或技术批准证书(如《放射诊疗许可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等);
10、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
(一)受理范围: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办理程序: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出具正式批复文件;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市卫生局医政科(中医类医疗机构由中医局)组织专家实地考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办理期限: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为市卫生局的,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正式申请文件),说明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各科室(诊疗科目)与床位、卫生技术人员对应关系表、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情况一览表;
5、增加床位数需要改、扩建医疗用房的,需提供改、扩建医疗用房建筑设计平面图;
6、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医疗机构变更所有制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