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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8]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意见
(市环保局)

  为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危险废物的范围及管理原则

  (一)危险废物的范围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危险废物的管理原则

  1.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担治理防治责任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各级人民政府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市环保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及处置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4.级卫生、公安、城管、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职权范围,协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危险废物的生产许可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前15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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