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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烟花爆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依法办理项目审查和验收手续,在国家未出台烟花爆竹“三同时”工作程序前,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问题的复函》(吉安监管批函〔2007〕16号)文件办理。

  (四)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369号)规定,缴纳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要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对取得《烟花爆竹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的企业,可在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按规定下限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为2年。安全评价报告到期,如果企业安全标准化未达标,必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与产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需将进货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并将烟花爆竹采购、销售、库存情况每月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批发企业采购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违禁药品。产品外包装标志和产品标识需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注册商标、安全燃放说明、警示语等内容齐全规范。

  三、依法监管,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监管主体责任

  (一)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

  (二)禁止在长春市城市市区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批发场所。批发企业内外部距离及其他安全条件要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及人员密集场所100米以内,以及住宅、商业楼、办公楼内严禁设置零售网点。禁放区域内占道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禁放区域外占道经营的季节性零售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个网点只能设3个摊床,摊床长度不得超过3米,摊床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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