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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小汽车和公用设备配备标准暂按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直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和实行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厅[2000]18号)和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设施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长财行[2004]105号)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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