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施工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确定为D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浙江省交通厅通报的:
1、出借或借用资质证书承接工程;
2、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4、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到D级。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因下列行为发生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年度。
(一)有下列行为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浙江省交通厅通报的:
1、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证明材料;
2、将承包的工程违法违规分包;
3、企业被确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
6、未完全履行三大合同。
(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自评资料中存在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查,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企业在浙江省投标过程中,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瞒报,被举报并查实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经浙江省交通厅认定的。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确定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当年度信用等级参照原等级。
第十八条 在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中,信用等级AA、A级的施工企业将予以适当加分,B级施工企业不加分,C级施工企业将适当扣分,D级施工企业将限制一定时间的投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外施工企业首次进入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加投标的,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省内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按B级确定;浙江省内施工企业及在浙江省有在建项目的省外施工企业,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信用等级按C级确定。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级。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