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02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已被: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1日)废止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水排〔2008〕39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排水设施验收
02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
03 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
04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
05 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
01号 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