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二、设定依据
(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二)《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
四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
(三)《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06〕19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法律依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者为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2.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没有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和环保项目库管理;
2.项目实施后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4.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法律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1.提交《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原件3份);
2.在建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各3份);
3.如申请项目属于新技术类的,还需提交专利证明文书或专家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原件3份)。
申请者须将上述材料按次序装订成册(共3册)后递交,同时递交电子版。
法律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