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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苏州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手续,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涉及文化、新闻等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书中列明取得相应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根据《关于促进社区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06〕97号)。
  (二)对符合社区商业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根据《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政策意见》苏府〔2005〕1号)。
  (三)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将由各级商贸主管部门分别给予公告。对市区获得上述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15、20万元的资金扶持,由社区商业示范社区主管街道(镇)所属的创建经济实体,向市贸易局提出资金扶持申请,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兑现,各区财政应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各市(县)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参照政策,加快推进全市社区商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建设的管理和申报
  (一)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镇)、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和商贸企业等方面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形成互联互动、协调配合的创建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性质的社区商业网点管理有限公司,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加大对社区商业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力度,不断调整、拓展服务网点,优化、丰富业态结构,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便民服务。
  (二)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布局合理、便民利民、环境协调的原则,各地商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基础上,指导街道(镇)制定社区商业建设发展规划,并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部门联系,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强化对社区商业的综合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建设质量和效果。民政部门要把发展社区商业纳入社区建设总体工作安排,并把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建设水平作为评选先进社区的重要条件。
  (三)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建设管理要形成政府部门指导监督和商业企业守法自律相结合的机制。社区商业的建设管理单位和经营企业,要依法办事,依法经商,规范运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营业网点应证照齐全,诚信经营,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没有违法经营不良记录;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有必备的设施、设备,有规范的管理制度,经营活动不扰民;门店标识醒目美观,经营服务场所环境整洁。
  (四)各级商贸主管部门要深入社区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社区商业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广泛动员,培树典型,认真组织开展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好中选优,努力在全市创建一批不同级别的社区商业示范社区,加快促进和全面提升我市社区商业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让广大社区居民得到更多的便利和实惠。
  (五)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报认定程序。
  1.申报。每年3月,由争创社区所在街道(镇),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并向市贸易局进行备案,进行重点辅导和培育。当年10月,由所在街道(镇),向当地商贸主管部门提出创建达标认定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申请表、创建工作报告(建设改造、投入提升情况)、社区商业规划、商业网点平面图、网点情况调查表、网点情况汇总表、便民服务联系表、居民满意度测评统计表、创建领导小组名单、创建工作计划、管理领导小组名单、管理方案、管理制度、便民活动开展情况图表、荣誉(获奖)情况等(材料一式五份)。
  2.推荐。各市(县)、区商贸主管部门依据创建标准及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社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市贸易局推荐认定。省级和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的推荐申报,由各地商贸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市贸易局统一组织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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