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了建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与我市经济水平发展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2008年达到50%,2009年达到80%,2010年力争达到100%。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个人自愿参保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重点补助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覆盖范围和保障方式
(一)覆盖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统筹,属地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全部实行市级统筹。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以下简称市辖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市级统筹;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和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参加当地统筹。
1.市辖区
(1)城镇户籍的市、区属全日制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在校学生(含户籍不在市辖区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少年儿童和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省、市属全日制大专院校在校学生按国家即将出台的政策规定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