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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2)城镇户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和重症残疾人员。

  (3)城镇户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非从业人员。

  (4)已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了养老金待遇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单独统筹的县(市)区可参照市辖区执行。

  3.异地享受养老金待遇,不符合1条(3)款的退休人员户籍新迁入市辖区的,不能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4.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而失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籍且具备条件的,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留农村户籍的失地农民,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80号)精神,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省、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保障方式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重点解决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支出问题。随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开展和完善,逐步探索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保障方式,提高参保居民的保障水平。

  2.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必须同时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的补助资金、社会捐助的资金、基金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构成。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市政府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水平。

  (一)缴费标准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具体缴费标准为:

  (1)未成年居民(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2008年缴费额为每人80元。

  (2)成年居民(不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下同),以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2008年缴费额为每人300元。

  2.城镇居民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还要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元,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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