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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3.父母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持新生儿户口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可免缴新生儿出生年度的缴费额。

  4.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不得减免,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对职工家属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财力状况,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辖区户口所在地予以适当补助,同时提高困难人员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如下:

  (1)普通参保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

  (2)低保对象、重症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55元。

  (3)低保对象、重症残疾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70元。

  (4)低保边缘户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

  (5)低保边缘户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60元。

  2.城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是指取得《锦州市社会救济证》、《锦州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人员。重症残疾人员是指智力、精神障碍,肢体、视力和听力语言残疾等在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员。

  3.凡户籍不在市辖区且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全日制大专院校学生除外)参保,政府不予补助;本方案实施后新迁入市辖区的城镇居民参保当年,政府不予补助。

  4.市财政部门根据单独统筹县(市)区实际参保人数和省补助标准下拨国家、省财政补助资金。市辖区统筹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分担50%;单独统筹县(市)区地方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市财政不予补助。

  5.政府补助资金要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数据30日内,足额将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一并划入财政基金专户,及时拨付给经办机构。区财政如不能及时划转,市财政补足并在年终结算时相应扣减其财力。

  四、参保程序和缴费方式

  (一)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其他城镇居民以社区为单位参保,由户籍所在社区组织办理。社区要配备1名专职人员,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申报、手续办理等项工作;学校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学生的登记、申报、缴费和手续办理等项工作。

  (二)在校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

  1.学生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及重症残疾人员应同时提供《锦州市社会救济证》、《锦州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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