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校负责学生参保资格审核、信息采集和录入、制作电子信息文档、提供学籍证明等项工作,其工作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到经办机构集中办理申报核定手续。转入转出学生由学校按照经办机构的规定及时办理参保登记与手续变更。
3.学校根据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人数,统一收缴保险费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实收缴费到账后,为参保学生办理《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IC卡》,由学校工作人员将缴费凭据和证、卡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程序
1.参保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红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其户籍所在街道、社区申请参保登记。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及重症残疾人员应同时提供《锦州市社会救济证》、《锦州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街道、社区负责居民参保资格的审核、信息采集和录入、制作电子信息文档等项工作。社区工作人员根据经办机构核准意见,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的银行缴费,并将《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和《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IC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四)每年10月15日前,学校应统一收缴已参保学生本结算年度的保险费;其他已参保人员应持IC卡到指定银行缴纳本结算年度的保险费。
(五)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社保年度(以下简称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年度。 参保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应缴费标准与政府补助标准的差额,年度内失去享受待遇条件的,缴纳额不予退还。
(六)方案实施后户籍新迁入市辖区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同时提供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七)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定等待期。新参保城镇居民在每年10月15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申报并缴费的,从缴费的下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时间外办理的,从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享受。已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外缴费的,从缴费后的第7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人员缴纳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征收,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
(九)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30年或连续缴费满25年的,不再缴费并终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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