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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续保时应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期间的政府补助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个人承担。补缴增加的缴费年限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十一)参保人员中的新成长劳动力具备条件时,可单向转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前的缴费年限每3年可折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1年。两个险种在转向当年的最高支付合计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十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按照上一年统筹基金收入的5%提取,风险储备金积累到一定规模后不再提取。

  五、医疗待遇和管理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的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不建立个人账户。

  (一)医疗待遇

  1.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分担,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不得超过最高限额。

  2.未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有医疗等级的社区按等级标准执行,下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5%、60%、55%;经批准市外转院和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起付标准为7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确定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60%、55%、50%;经批准市外转院和异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的起付标准为8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0%。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4.患者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办理特病门诊审批手续的患者,在一个年度按照未成年、成年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扣除后,分别按照为其治疗医疗机构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年度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5.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普通住院治疗,第二次及以后的住院起付标准按住院所在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变。

  6.非市辖区城镇户籍学生寒暑假回家期间,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为40%,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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