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市外转院转出方向顺序:首选为省内沈阳市、大连市中具有更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其次为国内其他城市具有更高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
8.参保人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满5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最高不超过70%;间断缴费5年以上的,间断一次补缴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比例就降低3%,最低不低于40%。
9.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60%,个人承担40%,赔付最高限额为7万元。
10.参加城市医疗救助人员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市特困居民要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1.普通住院、特病门诊治疗、市外转院、家庭病床、异地医疗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急救发生的医疗费,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的,暂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2.因重大疫情、灾情发生的医疗费,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解决。
(二)医疗管理
1.统筹基金管理
(1)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统筹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建立统筹基金管理、运行的社会监督机制,吸收社会各方代表参与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保证参保的城镇居民享有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3)财政、审计部门对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应定期监督、审计。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统筹基金安全。
(4)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a.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就医治疗或旅游、探亲期间发生的;
b.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发生的;
c.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戒毒、戒烟等发生的;
d.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各种不育不孕症和性功能障碍诊疗项目发生的;
e.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发生的;
f.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发生的;
g.自请医生会诊、自购药品发生的费用及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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