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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h.未到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或未经经办机构批准,自行市外转院治疗的;

  i.在医疗机构挂床住院或同时在两家以上(含两家)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

  j.住院病人经医疗保险专家组鉴定符合出院的,从确认的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k.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l.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一切费用。

  2.医疗服务管理

  (1)医疗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定点医疗服务资格,并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按照考核规定和协议约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日常检查、年终考核,检查、考核中查出的不合理医疗费用,按抽查比例放大后,在拨付款中扣减。

  (2)医疗机构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收治住院,或者将不符合转院、出院标准的办理转院、提前出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因同种疾病在非急诊抢救情况下15日内重复住院(过敏性、发作性除外),属定点医疗机构分解住院的,由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处理;属患者个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由患者承担。

  (3)提倡参保人员首诊进社区,探索建立双向转诊转院就医治疗制度。医疗机构要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和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时,必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急救除外),否则,经办机构或患者拒付相关费用。

  (4)参保人员持IC卡、医疗保险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应认真查验患者有效证件,发现有伪造、冒用或者涂改的,应予以扣留并及时上报经办机构。

  (5)参保人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病情稳定后应立即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往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到经办机构结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少年儿童用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适应症需要给予用药,首选“甲类”药品,需要使用“乙类”药品的,须向患者说明病情需要及付费规定,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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