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工作及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
(二)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追回损失并取消本人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1.将本人的IC卡转借他人或用他人的IC卡冒名就医的;
2.伪造、涂改处方或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3.其他违反政策规定的。
(三)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2.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3.擅自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擅自提高、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的。
八、实施步骤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一是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数据采集、摸底调查及测算等基础工作,积极筹措基金,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二是制定《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三是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办理手续和操作程序。
(二)宣传发动阶段。在强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队伍和街道、社区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开发应用软件,做好计算机网络连接工作的同时,组织经办机构及学校、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借助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新闻媒介,通过发放文件、相关配套政策以及各种宣传资料,发动媒体、经办机构、学校、街道、社区、社团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各种宣传。
(三)实施阶段。通过学校和街道、社区组织在校学生、少年儿童、低保人员、低保边缘户、重症残疾人员和成年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总结阶段。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全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向上级汇报。各县(市)区要接受市里的检查验收。
九、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市政府成立锦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王伟国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桂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富春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宣传部、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公安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残疾人联合会和凌河区政府、古塔区政府、太和区政府、松山新区管委会组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成员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