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8〕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三门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土地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和地方国库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