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按照资金使用性质可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三部分。
  1.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的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六)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负责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收入根据企业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编制,预算支出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不列赤字。
  (八)试行期间,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收取,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将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交入同级财政国库。实行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款项直接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确定,预算单位和企业不得随意调整或变动,如需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发生变化的,应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预算划转。
  (十二)纳入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准确反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