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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十三)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和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十四)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订(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十五)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督促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十六)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应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础。2008年,自治区在区直企业中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工作,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的企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收取试点企业2008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试点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各试点企业要全力配合。其他区直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自2009年起,视情况逐步推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十七)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抓紧制订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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