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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实际和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作为指导我市产业发展,引导、管理投资的主要依据之一。《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主要列明鼓励类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目录,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执行。

  (二)强化产业政策导向
  1.对符合《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中的鼓励类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在融资渠道、信用担保、土地供应、财政、税收政策、成果鉴定与奖励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2.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凡违反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3.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投资建设。凡违反投资管理规定进行投融资建设的,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加强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与目标研究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综合运用投资、财政、产业、土地等政策,引导不同产业和资源要素合理发展,促进城市功能和产业协调发展。

  附件:
  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

  《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是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为基础,结合张家界市有关产业政策文件规定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而成,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省及张家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张家界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年本)》。

  鼓励类主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对张家界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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