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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2.落实乡镇(街道)政府药品安全责任。县(市)区政府要把药品安全列入乡镇公共安全职能范畴,明确药品安全职责,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专管或协管人员,建立健全药品监管协调机构和保障机制。
  3.加强村级药品监督网络建设。每个行政村都要确定一名药品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员,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村级药品监督信息网络;加强对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和指导,明确职责,完善制度,保证队伍稳定,提高监督网络的运行质量。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配送”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配送办法,构建配送机制,形成直接配送、委托代购为主要供应模式的村级医疗机构药品供应格局,确保药品安全源头控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供应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渠道。
  2.加强乡镇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加快建立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乡镇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建立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药品质量保障机制,制定准入标准,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集中采购药品的质量安全。
  3.加强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采购管理。严格药品零售企业的准入管理,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制订相关政策,鼓励药品连锁企业零售网点向农村延伸;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进货渠道和药品合法性审查,对故意购进假劣药品,危害公众健康,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范化管理
  1.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执法监督,确保药品流通渠道和药品的合法安全;卫生部门在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中,要重视合理用药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水平提高,并将药品安全状况列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管理内容。
  2.巩固和提升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范化创建成果。完善农村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规范化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类医疗机构必须达到规范要求,全面实现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
  3.逐步解决农村用药安全体制性问题。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将创建标准化卫生室与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结合起来,从体制上保证药品流通渠道和药品使用规范有序。
  (四)进一步加大农村药品执法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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