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报道、反映的重大问题,积极主动查处整改。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接待重要信访来访群众,解决好群众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
七、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依法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可吸收市政府其他部门、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及市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负责人参加。
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重要法规和重大事项,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重大改革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由市长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会务工作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分管领导及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议题提交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外,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名分管负责人列席,其他单位一律不带随员。
会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和需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出席,市政府办公厅分管会务工作和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副调研员及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
会议研究决定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性重要事项以及市政府重要日常事务。
(四十)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分别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提出,分管副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报秘书长、市长审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凡市长、副市长可以决策的事项,不成熟的议题、协调意见未达成一致的议题及议题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