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关于太原市汾河流域禁采区煤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8〕80号)
古交市人民政府、娄烦县人民政府:
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关于《太原市汾河流域禁采区煤矿关闭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太原市汾河流域禁采区煤矿关闭实施方案
(市国土局、市煤炭局)
为及时按标准关闭省下达的汾河流域上游禁采区内涉及我市古交市、娄烦县的4座煤矿,有效遏制流域内生态环境破坏和恶化趋势,促进汾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修复与保护,制定本方案。
一、关闭要求
(一)关闭对象:处在汾河流域禁采区内的山西省古交市黄达煤业有限公司、古交市梭峪乡会立第二煤矿、古交市风坪岭煤矿有限公司、山西新北方安峰煤业有限公司。
(二)关闭责任:上述4座煤矿关闭工作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县(市)关井领导组办公室及其主要成员单位煤炭(安监)、国土、供电等部门实施,确保按时按标准完成。
1.关闭时间2008年 11月15日至30日。
2.关闭标准
(1)公安部门注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储存证,停止供应火工品,清理收缴剩余火工品,并做好文字记录;
(2)拆除煤矿井上井下全部生产设施设备,彻底毁闭矿井井筒,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3)清算发放煤矿从业人员工资,遗散煤矿从业人员;
(4)停止供电,拆除煤矿所有供电设施和线路;
(5)按程序及时上报注销煤矿企业相关证照。
3.关井要求
(1)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立即下达关闭通知,组织煤炭、国土、公安、供电、工商、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2)关闭矿井雇请国有大矿专业技术队伍,拆除井上井下一切生产设施设备。
(3)安监部门落实关井过程安全管理,确保关井过程安全。
(4)供电或转供电部门保障关井过程供电,井下生产设施全部拆出后,立即拆除井上井下所有供电设施设备。
(5)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煤矿“六条标准”。
(6)关闭矿井完成关闭工作后,所在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移交国土部门监管,并上报太原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