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发证、一证多用。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统一发放数字证书,各部门不再单设发证中心。市区企业或个人到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发证窗口申领证书,各市(县)、区企业到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下设的发证点申领证书。各企业或法人单位原则上只申领一张数字证书(主证),作为网上行为的唯一法定主体标识,在法律意义上等同于单位公章。企业如需要申领多张证书,则按照附证的方式申领,主证和附证后台为同一注册数据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各政府部门、在苏州注册和运营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全市统一的网络信任体系的要求开发网上认证接口,作为证书应用的一部分,保证一证多用。
(三)统一服务,统一责任。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负责对所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统一的服务,负责数字证书系统应用的技术规划和推广;规范应用系统软件开发,协助各证书应用单位、应用开发商进行系统分析及流程重建,应用数字证书技术构造部门网上认证系统;负责应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的数字证书鉴证工作;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任务分解
(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网上认证服务平台,并出台规范苏州市数字证书应用服务的实施细则。各市(县)、区信息化主管部应按照苏州市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数字证书的组织协调和应用推广工作。
(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充分利用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平台加快全过程网上审批系统的开发,并联合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实现企业的“一表制”受理,共同推进企业数字证书的发放和应用。
(三)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应加快网上年检、税务申报、社保申报等网上服务系统的开发和认证系统的转换工作,为企业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网上服务。
(四)质监部门应按照《在全省推广使用数字证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49号)的要求,利用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体系,面向全市组织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逐步实现组织机构代码IC卡和数字证书两证合一。
(五)其他数字证书应用部门应充分利用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平台,构建自身的网上认证系统,并随着数字证书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逐步推广全过程的网上服务。
(六)苏州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大对发证人员、技术开发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构建面向市县两级的服务体系,完善包括网上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服务手段,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配合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的网络信任体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认证系统开发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