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苏府〔2008〕1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先后出台了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性措施。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年龄大、文化低、劳动技能差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生活保障仍有一定的困难。为不断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和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完善政策,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目标原则
(一)目标。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6〕29号),通过积极扩大被征地农民就业,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有序衔接征地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和城镇社会保险等政策,建立全面覆盖所有被征地农民的保障体系,使被征地农民全部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就业保障)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原则。1.稳定现有政策体系。现行的在实践中形成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政策,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受益的基本办法,应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完善。2.完善扶持政策框架。抓紧解决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面临的具体困难,研究扶持政策的完善和落实,相对统一各地区的政策框架和制度,确立公平合理的政策导向。3.建立就业保障长效机制。从被征地农民人数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实际出发,立足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做好就业保障工作,建立就业保障的长效机制。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1. 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以下就业意愿明确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女35周岁及以上、男45周岁及以上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单亲家庭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