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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2.大力援助被征地农民就业。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行政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确定1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等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被征地农民的,给予享受社保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培训服务。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的征集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结业证书、自办实体营业执照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创业条件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二)完善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的政策措施。
  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后被征地的农民,第二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年龄段(男46周岁~60周岁,女36周岁~55周岁)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按月领取最长二年的生活补助费,如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可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第四年龄段后(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享受征地保养待遇。2004年前被征地的农民,到达第四年龄段后,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征地保养待遇。鼓励各地政府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实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将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适时调整机制。
  按照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策上可衔接,财力上可承受,保障水平有提高的要求,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保养待遇适时调整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逐步提高。一是建立征地补偿的调整机制。至2010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现在的25000元提高至30000元,转入个人账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金额,由现在的每亩20000元提高至25000元,转入统筹账户;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现在的10000元提高至15000元,列入征地成本。二是建立征地保养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对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养金,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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