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面向被征地农民的公共服务体系。
1.实行均等化的信息服务。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在人员、场地、制度、经费、设备、工作等方面实现“六到位”。加快推进劳动保障信息网络“村村通”工程,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动态管理,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信息、征地补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12333信息查询等一站式、均等化服务。
2.实行就业援助服务。切实开展社区、行政村就业援助,将援助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就业行政村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落实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登记造册,定期走访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行政村,使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不出社区(村)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零就业被征地农民家庭 “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3.实行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就业的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
4.实行依法维权服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的权益意识。特别是要把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政策规定作为教育的重点,提高被征地农民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实施步骤
在全面落实已公布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办法的基础上,至“十一五”期末,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处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力求在全市形成待遇水平逐步增长、保障政策相对统一、权益维护得到落实、城乡社会保持和谐的新局面。实施步骤按时间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出台意见。通过开展对被征地农民的全面梳理,制订出台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全市各地按照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要求,全面推进第二、三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第四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完善征地保养制度。
第三阶段:完善提高。通过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改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质量,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进一步提高生活水平。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