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云口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08〕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证云口水电站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云口水电站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坝前正常蓄水位695米加1米风浪和浸没影响,接20年一遇洪水回水线)以及经地质部门确定的水库影响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
二、恩施州和利川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工程占地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