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08]50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激励机制,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现将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本市担保机构代偿损失实施补偿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国办发〔2006〕90号)和《
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8号)的有关规定,为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激励机制,推进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有关担保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安排专项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对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限率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由政府出资、依法设立、主要从事本市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对政府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设立并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是指担保机构向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符合国家及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要求的,且单笔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