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是指当中小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而由担保机构依担保合同代偿后所发生的实际净损失。
第四条 对单个担保机构当年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其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实行限率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年末全部担保责任余额5%。
下列情形的担保代偿损失不属本办法补偿范围: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本担保机构实收资本10%的;
(二)担保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在风险控制中有明显失职、徇私行为的;
(三)在担保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担保机构章程的。
第五条 担保代偿损失实行分级负担办法。对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以及市政府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对由区、县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或区、县政府委托担保机构运作的担保资金发生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第六条 取得代偿损失补偿的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两年以上;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对被担保企业事前评估、事中监控制度;按规定提取、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业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发生代偿的担保项目有完备的调查、评估、审批手续并设置了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可行的追偿措施并积极追偿;申请年度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在发生代偿即日起(以银行扣款日为准)一个月内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告代偿情况,并于次年的4月底前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代偿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代偿损失补偿申请报告,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与银行的合作协议;
(二)所代偿项目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三)风险控制措施、代偿追偿措施和追偿结果说明等相关材料;
(四)上年度担保代偿的有关资料,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凭据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