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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二)对于新建项目,取水户在完成计量设施安装、且按省里有关文件要求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并接入省取水实时监控系统后,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同意后方可开始取水。

  (三)取水户必须保证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转,发生故障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修复。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按《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水资源费减免问题

  (一)根据《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减免水资源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未经省政府同意的水资源费减免政策一律无效。

  (二)为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减轻农民负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 “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明确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为落实通知精神,要求各地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各市、县(市、区)应逐一登记农村自来水管网的入户日期,报省水利厅备案。

  2、承担农村居民生活供水的自来水取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省里有关文件要求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做好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计量与统计工作,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作为免征水资源费的依据;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取水量,应按规定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三)凡供水企业供水水价构成中已含水资源费的,应按相关标准征收水资源费。

  六、水资源费征收结报工作

  (一)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今后各地新建项目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二)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征收水资源费,并按《关于加强涉水非税收入省级分成工作的通知》(浙水财〔2008〕20号)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费结报准备工作,按规定时间及时上划已结报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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