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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帮扶企业方便群众二十五项措施》的通知

  4、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民免费提供浙江籍人员身份证信息电话核查服务,即在进行用工、租赁、交易等社会活动中需要确认相对人身份时,可在工作日拨打被核查人所在市公安局服务电话(各市公安局服务电话附后)进行核查;如被核查人属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也可直接拨打省公安厅服务电话(0571-85228300)核查。在提供被核查人的公民身份号码与姓名后,根据查询结果告知“一致”、“不一致”和“查无此号”三种核查结果,但不提供其他信息。同时,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本市、县范围内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查询服务。

  5、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无需再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有权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证明身份。

  6、公民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周期由原来的60天缩短为30天(交通不便的边缘山区和海岛为40天)。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预约登记、上门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

  7、在全省实行公民按需申领护照。

  8、在汽车保有量1万辆以上的县设立汽车检测线,方便群众就近检测和上牌。

  9、对临界强制报废、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逾期未换证、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记分达到满分的驾驶人,以信函、电话、短信或者现场书面告知等形式,告知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10、在全省实行轻微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即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在城市及城市周边道路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失额在3000元以下或双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各在2000元以下的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11、明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异地罚缴制度,即本省注册的车辆在省内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在行为发生地或车辆注册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12、对全省高速公路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实行异地处罚制度,即在高速公路上被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超速、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停车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可在全省高速交警部门任何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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