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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安机关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帮扶企业方便群众二十五项措施》的通知


  13、对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发生的简易事故,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实行快速处理;对除需技术鉴定之外的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在5天内做出事故责任认定。

  14、与省交通投资集团和各地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处)联合建立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中心,统一使用“12122”电话号码,方便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投诉,提高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15、在“浙江在线”网站上设立“浙江高速交警便民服务岗”,及时发布全省各高速公路路况信息和交通安全预警信息;在互联网(www.zj12122.com)上开设“浙江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信息网站”,为群众提供交通政策、法规、交通违法及实时路况等信息;与省广播电台“交通之声”合作,全天候报播高速公路路况实时信息。

  16、在全省高速公路省际卡点和各主要出入口设置执法服务岗亭,在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的同时,为有需要的司乘人员提供指路、相关高速公路通行地图等服务。

  17、对需在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可直接到所在地高速交警大队办理初次申请和换发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证。6个月内没有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化品运输单位,其通行证有效期限由1个月延长至2个月。

  18、市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其项目业主可就近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报。

  19、对单位发生火灾的,简化火灾调查程序。火灾调查结束后,当事人对原因无异议、申请提前解除现场保护的,原则予以同意,方便企业尽快办理保险理赔等灾后事宜,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20、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在收到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报审资料后,对符合论证条件的,由原不定期限组织论证,改为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论证。

  21、省公安厅消防总队受理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申请强制检验的,由原不定期限办理封样,改为7个工作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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