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8〕12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家电流通、消费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家电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家电下乡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扩大消费特别是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意义重大;对于引导、支持家电生产和流通企业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周密组织,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取得成效;各中标生产和流通企业要抓住机遇,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诚信快捷的服务,大力开拓农村家电市场,积极推进农村销售服务和网络建设。
二、总体思路及原则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确定政策、地方组织实施、企业定点销售、农民自愿购买、财政直补农户为基本方法,建立部门分工协作、分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简便、各方监督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生产和流通服务体系,努力扩大农村消费。
(二)操作原则。一是公开透明原则。对家电下乡工作中凡是应让农民知道的政策和信息,必须做到公开透明,防止误传误导。二是双认定原则。推广产品和流通企业必须是商务部、财政部公布的中标对象,中标流通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符合条件并经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和公告。三是不重复备案原则。同一个销售或维修服务网点不得重复备案,中标生产流通企业除直营网点外,对加盟和授权网点应允许其经营者自愿选择中标企业。四是网络开放性原则。经备案确认的加盟和授权网点可以销售任何中标产品,不得垄断经营,不得断档脱销。五是方便购买原则。农民在全市范围内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财政部门确认的任何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均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六是属地申领原则。农民在我市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乡镇办理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