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改造方案)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制定改造方案,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改造前、后电梯的技术参数和状况,如:额定速度、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轿厢质量、提升高度、层站数、倾斜角度、名义宽度、防爆等级等技术参数,以及控制和拖动系统及驱动方式、安全保护装置等状况;
(二)改造涉及的有关图纸、设计计算书、校验书和选型说明书,如:顶部和底坑空间、悬挂绳安全系数、曳引力、导轨和轿厢承载能力等的计算,电动机及其供电装置的容量、电梯系统发生变化影响井道壁和底面及顶板强度、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搭接楼板强度等的校验,以及主要部件和制动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的选型;
(三)提供拟改造或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资料及其说明书,包括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等;
(四)改造前、后电梯能耗状况分析;
(五)提供改造后电梯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八条 (计算校验)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下列电梯技术参数、系统和主要部件发生变化时进行第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计算和校验,其相应的计算校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一)改变额定速度;
(二)改变额定载重量(输送能力);
(三)改变轿厢质量;
(四)改变行程(增加或减少提升高度、运行长度、倾斜角度);
(五)改变控制和拖动系统(控制和驱动系统调速方式的改变);
(六)变更主要部件(驱动主机、曳引轮直径、槽型和悬挂绳根数、包角,导向轮直径、导轨、金属结构、液压泵站、液压油缸)。
第三章 改造单位要求
第九条 (施工告知)
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改造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施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条 (质量保证)
电梯改造过程中宜优先选用原电梯生产厂提供的材料、部件,当不能满足时,必须选用满足电梯质量和功能要求,主要安全部件应具有型式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的材料、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