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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充实执法人员。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加强对房产测绘和导航电子地图、重大建设项目等测绘质量的监督。严厉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我省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工程招投标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五)加强测绘基础设施管理。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和维护工作,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切实解决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有偿保管问题。

  三、提高基础测绘保障和服务水平

  (六)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依法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强化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全面推进数字河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十一五”期间,完成省级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到2010年,实现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全省覆盖,山区5年更新一次,平原地区3年更新一次,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地区应及时更新;完成城镇地区大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动态更新,经济欠发达地区3年至5年更新一次。到2015年前完成设区市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和高精度垂直基准建设。用8至10年时间实现现行国家大地坐标系向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过渡和转换。实现全省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周期不超过3年覆盖和局部地区的实时覆盖。

  (七)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加快省、市、县三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库完善,为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八)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用于国家机关进行管理、服务、决策支持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础航空摄影和用于测绘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统一监管,提高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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