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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核算办法,统筹使用资金,分城乡明细记账,分类统计数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二十七条 (个人违规责任)
  参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借给他人冒名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社会保险卡住院或办理门诊特殊疾病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医疗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二)未按规定查验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卡导致他人冒名住院的;
  (三)经核实无病历记载或病历记载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或确属过度用药、诊疗的;
  (四)采取虚记费用、串换药品或诊疗项目、伪造证明或凭据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责任)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其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获取的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处违法金额1至3倍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处方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擅自更改外配处方的;
  (二)违反药品价格政策,弄虚作假,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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