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成办发〔2008〕7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提升机关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8〕2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室。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由知名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组成,是受市长委托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的咨询服务机构,其成员聘任、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按《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执行,其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要求,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附件:1.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2.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单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机构)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