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办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对政府立法等工作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四)指导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法律顾问室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 (首席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向社会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协助首席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律师实务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法律顾问人数不超过9名,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可根据实际需要解聘。
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解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七条 (工作补助)
法律顾问应竭尽所能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法律顾问室应当根据工作量给予其一定工作补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经市政府批准,法律顾问室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首席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办理法律顾问室日常的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5名,任期1-3年,可连聘连任,可根据实际需要解聘。
第九条 (紧急法律事务)
市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应诉、上诉、执行等紧急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室以市政府名义办理紧急法律事项,使用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相关文件需要市长签章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第十条 (临时聘用专业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专业人士协助处理有关诉讼、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重大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