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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通知

  市政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的,应当通知法律顾问室派员参加或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形成书面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协调配合)
  法律顾问室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区(市)县政府或市政府部门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
  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书面通知的要求协助法律顾问室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指导监督)
  法律顾问室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拟聘请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报法律顾问室备案审查。
  第十五条 (禁止性规定)
  法律顾问以及临时聘用的专业人员应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密的有关规定;
  (二)以法律顾问室的名义,或者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三)非办理政府法律顾问事务,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进行个人宣传;
  (四)其他有损市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工作报告)
  法律顾问室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经费管理)
  法律顾问室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对涉及重大法律事务需要聘请专业人员处理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向市政府领导报告,经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法律顾问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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