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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成办发〔2008〕79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工作机构)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工作职责)
  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办理市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对政府立法等工作进行研究、提供咨询。
  (四)指导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法律顾问室由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五条 (首席法律顾问)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向社会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协助首席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律师实务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法律顾问人数不超过9名,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可根据实际需要解聘。
  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解聘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第七条 (工作补助)
  法律顾问应竭尽所能为政府提供优质服务,法律顾问室应当根据工作量给予其一定工作补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工作人员)
  经市政府批准,法律顾问室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首席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办理法律顾问室日常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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